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制造或使用了相同的产品、方法,或已经做好了制造和使用的准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仍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该项发明创造,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然而,被告在专利权侵权案中主张先用权抗辩时,必须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先使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情形包括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以及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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